“四禁”:宋代官员的“紧箍咒” 临官是什么意思
宋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经济、文化高度繁荣的时代,历三百二十年,形成了丰富的政治制度,其中对官员有“四禁”的规定,若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禁止官员在籍贯地任职
宋代任官实行避亲制度,规定官员不得在籍贯和自己产业所在地任职,包括不得在曾经寄居地任官。同时,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官员不能同时在一个官衙中任职,以避免和防止官员利用宗亲关系拉帮结派,营私舞弊,互相包庇。到宋仁宗时,“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也就是说,凡五服之内的亲戚都需要回避。为监督这些规定的执行,规定在官员被任命时,个人填写一份“射阙状”的表格,详细说明自己在所任职衙门上下级关系中有无要回避的亲属,保证“如后异同,甘俟朝典”。此外还要有官员作保,为其写出“保官状”证明。对不主动申请,隐瞒真情,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一经查实,要受到惩罚。当时,有个叫孔道辅的御史中丞,因为同僚的嫂嫂是孔的同族,同僚隐瞒此事,孔没有申报回避被降职。
禁止官员违规经商
官员经商,必然依靠自己的地位和权力来牟取利益,它不仅败坏吏治,还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甚至会危及统治者的统治地位,所以,宋代明令禁止官吏经商。宋太祖时,规定官吏“于部内贸易,与民争利,违者论如律。”这里,只是禁止官吏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宋太宗时,规定:“中外臣僚,自今不得因乘传出入,赍轻货,邀厚利,并不得令人于诸处回图,与民争利。”范围扩大到不许官员委托代理人擅赴海外贸易。到宋真宗时,规定官员不仅在任职期间,即使在赴任、离任的过程中,也不许擅自经商,违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以“半部论语治天下”的宰相赵普,被人揭发“尝以隙地私易尚食蔬圃,广第宅,营邸店,夺民利”而被罢相。
禁止官员放贷取息
在宋朝,放贷的人员多是大地主、商人、官僚贵族,同时,还出现了专营高利贷的人,但不允许官员参与放债取息。宋代明确规定“敕州县官寄附,部人舆易及部内放债等,并宜禁断。”“禁命官取息钱,犯者勿偿”,更不允许官员举债在任内参与放贷获得利益。凡违反禁令,“监临官于部内放债者,计利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过一百匹者,奏取敕裁。”“举债而约于任所偿者,计本过五十贯,徒二年。财主保引人知情,计已分过数者,各杖一百,数外财物没官。”同时,规定官员不得接受部下赠与,不得在内部搞买卖行为,也不得纵容其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放债取利,违者一并受到严惩。宋代防贪抑贪不可谓不严,但官员参与放贷的现象并未根除,因违法而受惩治者也不少见。
禁止官员迎来送往
宋代社会奢靡之风弥漫,士大夫阶层热衷于公款吃喝,追求奢华生活。正如司马光批评的,士大夫在宴饮时“酒非内法,果、肴非远方珍异,食非多品,器皿非满案,不敢会宾友。”为此,宋代皇帝屡下“禁奢令”,明确州郡不得迎送聚会,规定“诸道守任臣僚,无得非时聚会饮燕,以妨公务”,并复设各路“提刑官”,对下属州、县官员实施监察、弹劾。特别是针对一些地方随意动用“公使钱”,搞迎来送往,公款吃喝,规定“除管领军校接待信使,不得辄有减刻外,其余筵会迎送并从简约。”甚至一些行政法典,对官员赴宴时间、宴会规格、与会频次,以及柴、炭、油、烛、酒食份例等都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凡此种种,无不意在从制度层面遏制官员腐败。
宋代重视对官员的管理,尤其在抑贪治贪方面,形成一系列管理制度。有人做过对比,同明、清两代相比,宋代官员贪赃的严重程度相对偏低。这说明,宋代对官员的“紧箍咒”取得了很大成功。(甘肃武威吴子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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