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岗位女职工55周岁退休,管理岗位看公司规定,不以职务名称定 55岁属什么
【案情概述】
张某,女,1970年1月30日生,2017年8月1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法务总经理,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2020年1月30日,公司以“张某达到50周岁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为由,办理了退工手续。
张某认为自己的岗位是法务总经理,属于管理岗位,应当55周岁退休。公司认为,公司规章制度已明确规定,公司的管理岗位仅为董事长、CFO及副总裁,其他岗位均为非管理岗位,张某应当于50周岁退休。
2020年4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对张某的请求事项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务总经理一职在公司是否属于管理岗位。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用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哪些岗位属于管理岗位。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供的岗位分类制度可知,公司明确规定了董事长、CFO及副总裁属于管理岗位,并不包括法务总经理一职。且根据张某的陈述,其工作内容主要负责法务部的日常工作,几乎没有行政审批事务。
综上,张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法务总经理的岗位在公司属于管理岗位以及符合55周岁退休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不支持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法定退休年龄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上海市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审核上海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具体规定:
(一)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3.对于管理和技术岗位的认定
(1)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哪些岗位属于管理和技术岗位。
(2)劳动者在退休前仍应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
有些用人单位在女性劳动者即将年满50周岁之前,给予阳光政策,与其协商一致,保留其薪资待遇,但将其调岗至非管理和技术岗位。这样一来,该劳动者不在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就不符合55周岁退休的条件,用人单位即可 以劳动者达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所以,正在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的奔5女性劳动者,当公司提出给予类似阳光政策时,请务必三思。
(3)对于仅持有技术资格证书,但不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劳动者,不属于从事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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