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爆雷前的100天》。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提供
近年来,各种非法集资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的幌子,以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形式在各大网络平台巧取豪夺,令不少误入“陷阱”的投资者恨之入骨。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投资理财一定要擦亮眼睛,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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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危害有哪些?
非法集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非法集资往往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人对资金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往往很难收回资金,甚至血本无归,遭受经济损失。
“投资”的钱能拿回来吗?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非法集资常见方式有哪些?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四)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六)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七)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八)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九)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如何规避非法集资陷阱?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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