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婚姻里,小到互赠礼物,大到买房买车,双方之间的财产往来再频繁不过。感情浓时,我们不曾计较,但当有一天恋爱、婚姻走到尽头,又该如何对这些财产进行分配?恋爱期间,哪些赠与不能后悔?婚没结成,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本文为大家介绍婚恋过程中的普通赠与和婚约赠与。
恋爱期间送出去的礼物能要回吗?
陶女士和前男友季先生于201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此后季先生花费12万购买了一辆车登记在他名下,陶女士也支付了一万元购车款,两人共同使用该车。后季先生为表达与陶女士结婚的诚意,将车辆过户到她名下,但不久两人就因感情原因分居,陶女士将车辆开走,季先生为此上门索要轿车。陶女士是否应该返还轿车,这辆轿车算普通的赠与吗?
情侣之间互赠礼物均属于赠与,而赠与根据恋爱不同阶段,可分为普通赠与和婚约赠与。《民法典》合同编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同时,《民法典》总则编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婚约赠与不同于普通赠与
作为陌生人相识时,双方基于寻找配偶的前提下互相进行赠与,这个阶段的赠与均属于普通赠与。到婚约阶段,是双方就将来结婚达成一种合意,此时双方互相赠与属于婚约赠与。在学理上,婚约赠与分为两类,基于彩礼的赠与和彩礼之外的赠与。彩礼作为带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定金,是男女双方已经确定婚约关系且关系已经稳定的标志,所以不属于物,而是属于带有特定文化意义的概念。
《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个司法解释,把彩礼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了,赠与人达到赠与目的,就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赠与人存在生活困难,符合这两个任意条件之一,结婚后赠与人仍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在司法实务中,生活困难可以理解为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准,在此情况下即便离婚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除彩礼外还有其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均属于婚约赠与,如果未达到赠与人的赠与目的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民法典》总则编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生活中都遇到哪些与婚恋期间赠与和受赠相关的问题。
1、特定数额的红包,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答:金钱上的赠与属于动产赠与,在接受赠与的时候要根据对方的身份判断赠与物是否需要返还。如果是老公发的红包,双方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离婚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如果是男朋友进行的赠与,需要区分赠与的目的:以谈恋爱为目的的赠与,受赠人不需要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未达成目的,受赠人需要将价值较大的赠与物返还。
2、《民法典》对于彩礼是怎样一种态度?
答:《民法典》对彩礼没有具体规定,因为在司法解释中将彩礼解释为传统习俗,所以单独规定彩礼在特定情况下的返还与否。
对于回礼,可以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57条的规定进行解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一方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双方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于非劳动收入应当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父母赠与的房屋不希望子女和配偶分享,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这所房屋只赠与自己的子女。
4、彩礼的返还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彩礼的返还是基于不当得利返还,所以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但是总则编中的诉讼时效期限不利于双方关系的稳定,到身份法领域中还需要作出单独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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