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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的性质? | 恋爱笔记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常常喜欢用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给彼此发红包,表达浓浓的爱意。可是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分手后甚至对簿公堂,仅提供转账凭证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相对应的钱款。这些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该如何认定,是赠与还是借款?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意思就是,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即俗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故而,在此类案件中,原告即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此规定,无论被告是否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抗辩理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均需要原告对其主张借贷关系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不因被告无法证明不存在借贷关系而不举证。


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实际支付。原告仅提供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虽然可以证明对方确已经收到转账,但并不能证明在收发红包或转账时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成立借贷关系。并且,恋爱期间发生经济往来是人之常情,情侣之间常用红包或转账来表达爱意,尤其是在情人节、七夕节、“520”等特殊节日,在现今社会已经成为流行。对于生日祝福、恋爱纪念日、“520”、“521”、“1314”等具有恋爱象征意义的转账一般不予认定为借款,而是一般赠与。


因此,仅凭转账凭证很难认定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属于借款,在合理的金额范围内,往往会被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


但是,根据我国的民间婚俗,男女双方已结婚为目的,在恋爱期间为促成婚事、创造结婚条件而发生的经济往来(譬如彩礼、聘金等),若双方未缔结婚姻,可以主张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此作出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恋爱期间的海誓山盟,会成为分手后伤己的利器,切勿盲目转账。在此提醒恋爱中的广大男女:恋爱有风险,转账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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